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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吕铁强、陈晓慧等与冯长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铁强,陈晓慧,冯长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270号原告:吕铁强,男,汉族,1981年6月14日生,住登封市。原告:陈晓慧,女,汉族,1985年3月15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长安,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生,住登封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地址:沈丘县槐店镇兆丰大道南段。负责人:杨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善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铁强、陈晓慧诉被告冯长安、永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吕铁强、陈晓慧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铁强、陈晓慧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铁强、陈晓慧撤诉。本案受理费4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耀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