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叶宇翔、柴圣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宇翔,柴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圆,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叶宇翔,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柴圣平,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宇翔、柴圣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