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和路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和路桥有限公司,张健美,江柳英,张凤清,张健君,陈淑芬,张美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56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84841839K诉讼代表人:应海卿,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平,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科平,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系该行员工。被告:浙江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坑口56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9487-4法定代表人:张健美,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浙江天和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14842995-4。法定代表人:吴成付,执行董事。被告:张健美,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江柳英,女,1950年9月21号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张凤清,男,194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张健君,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淑芬,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张美云,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浙江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和路桥有限公司、张健美、江柳英、张凤清、张健君、陈淑芬、张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燕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