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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梁付振、郭美等与刘会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付振,郭美,刘会羊,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882号原告梁付振,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郭美,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刘会羊,男,1985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水县。被告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西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楼。原告梁付振、郭美与被告刘会羊、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梁付振、郭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付振、郭美撤回对被告刘会羊、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梁付振、郭美负担。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