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姚本何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姚本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龙世德,系锦屏县人民法院院长。被执行人姚本何,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苗族。关于申请执行姚本何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姚本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缴纳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本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清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