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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8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姚本何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姚本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龙世德,系锦屏县人民法院院长。被执行人姚本何,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苗族。关于申请执行姚本何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姚本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缴纳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本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清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