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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会理县华达五交化经营部与彭伟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理县华达五交化经营部,彭伟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470号原告:会理县华达五交化经营部,住所地:会理县。经营者:蔡顺荣,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霞(系蔡顺荣之妻),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伟会,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会理县华达五交化经营部与被告彭伟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会理县华达五交化经营部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会理县华达五交化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会理县华达五交化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