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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周某某刑事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953号移送执行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川14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周某某刑事罚金一案。移送执行标的额:刑事罚金4000元。在执行中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执行人周某某因贩买毒品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正在服刑。并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的刑事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