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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中烨与被告李玉梅、魏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烨,李玉梅,魏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265号原告:张中烨,男,生于1966年12月28日,汉族。原告:李玉梅,女,生于1967年11月22日,汉族。被告:魏祖春,男,生于1962年11月1日,汉族。原告张中烨与被告李玉梅、魏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中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