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中烨与被告李玉梅、魏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烨,李玉梅,魏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265号原告:张中烨,男,生于1966年12月28日,汉族。原告:李玉梅,女,生于1967年11月22日,汉族。被告:魏祖春,男,生于1962年11月1日,汉族。原告张中烨与被告李玉梅、魏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中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