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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与隋信刚、张冬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隋信刚,张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洪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玲、吴迪,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隋信刚,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张冬梅,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隋信刚、张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尚不具备处分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