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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周友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周友夫,周夏兰,潘琴芬,江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3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松欣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月嫦。被执行人周友夫,男,1964年6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周夏兰,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潘琴芬,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江辉军,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132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友夫、周夏兰、潘琴芬、江辉军(2017)浙1081执531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友夫有坐落在温岭市贯庄乡和平村苏家路北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友夫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贯庄乡和平村苏家路北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温集用(1994)第30-06323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文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