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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素辉、贾永亮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辉,贾永亮,贾石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33民初1553号原告刘素辉,女,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赵县,(系死者贾焕军之妻)原告贾永亮,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赵县,(系死者贾焕军之子)原告贾石亮,男,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赵县,(系死者贾焕军之子)委托代理人:杨敏峰、秦红霞,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945388111。负责人:钟小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艺,该公司理赔主管。原告刘素辉、贾永亮、贾石亮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刘素辉、贾永亮、贾石亮赔偿款85000元为清。二、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原告刘素辉、贾永亮、贾石亮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邢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