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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文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吴文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边松风,西安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文团。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文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息共计58159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吴文团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