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7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茌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7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萍,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茌某某,女,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茌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认定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确定相关抚养费的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就孩子抚养、房产的处置等家庭问题的解决没能达成一致,夫妻感情日趋冷淡,双方已分居,分居期间,茌某某没有实际解决双方存在的家庭矛盾,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坚决要求离婚。茌某某辩称,孩子出生后刘某除了出钱没有尽其他任何义务,对子女和家庭的日常照顾都是由自己承担的,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上诉人要求维持原判。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茌某某离婚;判令婚生女刘垚、婚生子刘炎随刘某共同生活,不需茌某某支付抚育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原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原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要求与茌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中,上诉人提交2016年4月、5月期间的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以证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被上诉人认为夫妻关系还是和谐的,后来因为孩子问题产生争执,有过报警的事实。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由于上诉人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足证据,而被上诉人则坚持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应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邬 梅审判员 丁康威审判员 陆俊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