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单立志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立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987号罪犯单立志,男,汉族,1963年9月7日生,高中文化,江苏省南京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沪铁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立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单立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单立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单立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单立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立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