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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于群与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群,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930号原告:于群,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谢清和,董事长。原告于群与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群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于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计615.5元,由于群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