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于群与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群,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930号原告:于群,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谢清和,董事长。原告于群与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群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于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计615.5元,由于群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