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崔树莲与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树莲,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6660号原告:崔树莲,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平度市。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松花江路62号,电话:1860643****。法定代表人袁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华田,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电话:139654266977,系该单位员工。原告崔树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9032.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2年3月16日和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起,至2015年3月10日工程结算累计欠货款49032.6元,有工程结算书一份。以后多次催要欠款人迟迟不给付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人民币49032.6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崔树莲49032.6元,于2017年12月30日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徐俊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灿书 记 员 仲伟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