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恢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刘继明、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明,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继明,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宣化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大西街39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30700808790607N。法定代表人:葛根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衍华,系张家口市。被执行人:王岩军,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张家口市尚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继明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岩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0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