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荣建、高燕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荣建,高燕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荣建,男,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余志华,男,住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燕才,男,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上诉人谢荣建因与被上诉人高燕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已确定谢荣建有权请求赔偿的情况下,审查高燕才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他人对谢荣建所造成的损失是多少系谢荣建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关键,但原审对此并无进行审查确认,仅判决高燕才按双方所签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标准赔偿谢荣建的损失显然缺乏事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8137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谢荣建。审判长 姚伟华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黄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