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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洪与王东山、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王东山,祁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1476号原告:李洪,女,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告:王东山,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祁源,女,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与被告王东山、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原告李洪负担。审 判 长  李 宏审 判 员  张鑫瑶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