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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琴、杨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琴,杨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鄂陕大道1884号。组织机构代码:58820244-6。法定代表人李茂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琴,女,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住竹溪县,现住竹溪县。被执行人杨忠文,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竹溪县。本院在执行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琴、杨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通过查询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经我院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