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与许宗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许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221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王郁逊。被执行人:许宗新,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宗新的银行存款2000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丽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