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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富浩与被执行人梁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浩,梁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浩,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梁建文,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富浩与被执行人梁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富浩于2017年8月2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富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