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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何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55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成,四川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鸿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原告购买的临街门市按住房价格1450元/㎡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超支的门市购房款89160元,2.要求被告退还原告预付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费用5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760元,4.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水表、电表安装在门市外并将电卡交给原告保管,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签订《联建房屋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交房款3911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为其办理不动产过户,2016年11月,被告为整栋楼房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但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并非是何某。因被告办理大的不动产权证书时将出售给原告的商业门市办成了住宅,导致原告购买的门市产权过户时办不成商业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因原告是按商业用房的价格向被告支付的购房款,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要求退房,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312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对本案实体作出判决,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同一当事人再次起诉,虽诉讼请求不同,但现在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次起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俊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