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传英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英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24刑初7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传英,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丹棱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传英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传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二、三月份,被告人陈传英为了栽植果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陈某2、郑某、刘某、韩某1、韩某2砍伐了自己位于顺龙乡青云村两处林地内的199株树木,在转运树木过程中被丹棱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丹棱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199株树木树种为杂树,立木蓄积18.5140立方米。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陈传英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传英的户籍证明、丹棱县林业局关于陈传英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说明、采伐工具照片、运输车辆照片、到案经过,证人陈某1、陈某2、刘某、郑某、韩某2、罗某、管某的证言,陈某2、郑某指认采伐工具的笔录,管某辨认运输车辆的笔录,被告人陈传英的供述及其指认采伐现场的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丹棱县林业局对采伐树木树种及蓄积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传英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传英滥伐林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传英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传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传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成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朋霖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