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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四平韩州酒业有限公司、李凤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四平韩州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东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平韩州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四平韩州酒业有限公司、李凤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四平韩州酒业有限公司、李凤伟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终结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四吉03**民初1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赵喜军执行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