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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穆棱市穆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喜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穆棱镇人民政府,王喜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048号原告:穆棱市穆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负责人:汪金福,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源迎,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王喜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穆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喜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穆棱市穆棱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棱市穆棱镇人民政府以其与被告王喜义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棱市穆棱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穆棱市穆棱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刘佳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