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袁德明与杨顺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明,杨顺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467号原告袁德明,男,1951年8月1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杨顺生,男,49岁,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袁德明与被告杨顺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