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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袁德明与杨顺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明,杨顺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467号原告袁德明,男,1951年8月1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杨顺生,男,49岁,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袁德明与被告杨顺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