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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被告李长军、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李长军,关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民初7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表人:杨春华,男,行长。委托代理人:崔丽娜,女,职务职员。被告:李长军,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告:关辉,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李长军、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崔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长军、关辉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长军、关辉偿还欠款本金27,566.37元及截止2016年10月23日利息18,516.54元,并要求自2016年10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给付以后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9日,被告李长军为家庭承包土地在原告处贷款人民币50,000.00元,双方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书,约定年利率14.58%,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4月19日,如逾期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21.87%。贷款到期后,被告偿还部分欠款本息。现被告尚欠贷款本金27,566.37元及截止2016年10月23日利息18,516.54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息46,082.91元,并从2016年10月24日起给付本金27,566.37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证明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手工)借据。证实被告在原告处贷款50,000.00元的事实。3、利息清单一份。证实截止2016年10月23日所欠利息为18,516.54元。4、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5、嫩江县长福镇云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下落不明的事实。二被告未到庭,无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9日,被告李长军为家庭承包土地在原告处贷款人民币50,000.00元,双方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书,约定年利率14.58%,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4月19日,如逾期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21.87%。贷款到期后,被告偿还部分欠款本息。现被告尚欠贷款本金27,566.37元及截止2016年10月23日利息18,516.54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息46,082.91元,并从2016年10月24日起给付本金27,566.37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李长军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被告李长军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付息,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关辉与被告李长军系夫妻关系,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长军、关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566.37元及截止2016年10月23日利息18,516.54元,合计46,082.91元;二、被告李长军、关辉从2016年10月24日起以本金27,566.37元按约定年利率21.87%给付原告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00元,保全费180.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孙晓伟审 判 员  孙 刚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