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1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1289高邮市日兴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械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日兴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恒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日兴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被执行人:江苏恒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开创村。本院在执行高邮市日兴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械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日兴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日兴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日兴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