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3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丰顺县财政局与广东穗光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顺县财政局,广东穗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3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丰顺县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新世纪市政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722136-7。法定代表人刘雪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英明,男,汉族,1961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系丰顺县财政局干部。被执行人广东穗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组织机构代码71484909-X。法定代表人吴献光。申请执行人丰顺县财政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穗光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由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梅丰法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0374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中国银行梅州丰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证券营业部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相关机构查询,除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余额的银行存款账户440xxxxxxxxxx、800xxxxxxxxxxx、800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相关机构查询,除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余额的银行存款账户440xxxxxxxxxx、800xxxxxxxxxxx、800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志刚审 判 员 胡海奎人民陪审员 方如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丘飞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