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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9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密市好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密市九龙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密市好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密市九龙商贸有限公司,刘军甫,郑州新达电熔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好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青屏大街西段北侧(金茂华庭)1号楼2单元1层101。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云蓓蕾,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九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长宁街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郭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留,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军甫,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战,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郑州新达电熔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苟堂镇苟堂村。法定代表人:刘建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新密市好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九龙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军甫、郑州新达电熔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密市好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5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钟晓奇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