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先举与陈太伟、雷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举,陈太伟,雷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2719号原告:杨先举,男,1976年7月8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陈太伟,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雷珠凤,女,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现住福建省霞浦县,系陈太伟妻子。原告杨先举因与被告陈太伟、雷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先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太伟、雷珠凤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先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太伟、雷珠凤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杨先举与陈太伟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11日陈太伟因缺乏资金向杨先举借款10000元,并由陈太伟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杨先举催讨未果。陈太伟、雷珠凤未作答辩。庭审中杨先举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2、借条1张,证明陈太伟于2015年5月11日向杨先举借款10000元的事实;3、陈太伟、雷珠凤结婚登记表,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陈太伟、雷珠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来源合法,形式要件具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太伟因缺乏资金向杨先举借款10000元,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杨先举依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陈太伟在取得借款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因该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杨先举主张要求陈太伟、雷珠凤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太伟、雷珠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太伟、雷珠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杨先举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陈太伟、雷珠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曾楠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