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平、皮山菊、王春玲、袁清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平,皮山菊,王春玲,袁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联社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王平,男。被执行人:皮山菊,女。被执行人:王春玲,女。被执行人:袁清丽,女。申请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王平、皮山菊、王春玲、袁清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胜武执行员 :朱振涛执行员 :卢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孟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