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4387王德芳与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芳,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387号原告:王德芳,女,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光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大公镇古贲村5组。法定代表人:顾章明,海光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德芳与被告海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德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兴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