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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聊城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莘县鑫源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莘县鑫源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聊城鲁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冯言振,庞凤华,马敬超,王月民,冯清洋,马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潮,董事长。被执行人:莘县鑫源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冯东村北。法定代表人:冯言振,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聊城鲁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张鲁回族镇西街西段。法定代表人:马敬超,经理。被执行人:冯言振,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莘县鑫源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莘县。被执行人:庞凤华,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莘县鑫源农产品有限公司职工,住莘县。被执行人:马敬超,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回族,山东聊城鲁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莘县。被执行人:王月民,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冯清洋,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马淑丽,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申请人聊城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莘县鑫源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聊城鲁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冯言振、庞凤华、马敬超、王月民、���清洋、马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莘商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已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冯言振的汽车。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冯言振所有的鲁P×××××号小型汽车;鲁P×××××号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