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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6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新明、张立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明,张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明,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张立平,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本院在执行张新明与张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金额5500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严长龙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项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