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永东与杜建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东,杜建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682号原告:刘永东。被告:杜建党。原告刘永东与被告杜建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刘永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永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刘永东负担。审判员 聂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