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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永东与杜建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东,杜建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682号原告:刘永东。被告:杜建党。原告刘永东与被告杜建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刘永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永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刘永东负担。审判员  聂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