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缪景松与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景松,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4民初2170号原告:缪景松,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山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69349705-5。法定代表人:李保军,职务:总经理。原告缪景松与被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连军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景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被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景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94143.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3日原告开始在被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从事维修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18日原告缪景松发生工伤,因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应由滦平县工伤保险中心支付,滦平县工伤保险中心于2017年6月21日已将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1143.88元,鉴定费600元,合计94143.88元打到被告账户,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却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你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94143.88元,答辩人并未实际取得,答辩人的账户已被查封,所有进出款项不受答辩人支配控制,为此答辩人未取得任何利益,当然不构成不当得利。二、因答辩人账户被法院查封,为此答辩人曾告知滦平县工伤保险中心不要将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款项转入答辩人账户,如款项进入答辩人账户,被他人划转,答辩人不负责。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因滦平县工伤保险中心的行为被他人划走,所以原告应向滦平县工伤保险中心主张权利,而不应向答辩人主张。三、如果法院能将被划转的工伤保险待遇返还至答辩人账户,答辩人一定按法律规定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根据以上事实,答辩人没有给付义务,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缪景松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劳动合同旅行期间受工伤后,经滦平县工伤保险中心核算原告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1143.88元,鉴定费600元,合计94143.88元。2017年6月21日,滦平县工伤保险中心将上述款项打到被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账户上,由于被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因其他纠纷,账户被告唐山法院查封,上述款项到帐后被划走,原告没有实际取得该保险待遇94143.88元。本院认为,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94143.88元,财产所有属于原告,滦平县工伤保险中心按照规定将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打到被告的账户上后,被告应将该工伤保险待遇94143.88元转给原告。由于被告的其他纠纷,在没有经过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该款被其他法院划走,虽然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该款被划走是为了偿还被告的其他债务,使被告的其他债务减少,被告也是获取利益者。故被告应依法给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94143.88元。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缪景松工伤保险待遇94143.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减半收取1075.00元,由被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连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贺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书依据法律条款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二、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前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与一审诉讼费相同。如不能按期预交上诉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庭予以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