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创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众泽联德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创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众泽联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创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晶都苑3号楼店面108室。法定代表人:陆百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众泽联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8号805-2室。法定代表人:张国平。上诉人慈溪市创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众泽联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3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慈溪市创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案涉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均为慈溪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众泽联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慈溪市创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提交的买卖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慈溪市创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翁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