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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志龙、胡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刑初16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龙,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均为湖南省临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5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被告人胡军(外号“瘦怪”),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均为湖南省临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被告人陈章(外号“章佳”),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均为湖南省临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4月12日被抓获、13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龙、胡军、陈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惠宏、被告人陈志龙、胡军、陈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0日以来,被告人陈志龙、胡军等人以每月每台人民币300-400元不等的租金先后在长泰县林墩工业区石横村林某2经营的食杂店、林溪村卢某经营的内衣店、连某1经营的南凤坊美发沙龙理发店、林某3经营的阿云水果店、江都村林某1经营的食杂店、连某2经营的烟酒商行、邓某1经营的沙县小吃店、王某经营的江西小炒饭店、乔美村林某4经营的如家风味饭店、美宫村黄某经营的小超市、兰某经营的川闽特色小吃店、林某5经营的田仔饭店各设置1台单人机型电子游戏机,在美宫村杨某经营的汤粉店设置2台单人机型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并让被告人陈章负责经营管理上述14台单人机型电子游戏机,许诺支付给其每个月固定工资人民币3000元和3-5%的分成。2017年4月11日至12日,上述14台单人机型电子游戏机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先后查获。经长泰县公安局认定,上述14台单人机型电子游戏机均为赌博机。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陈章在长泰县林墩工业区林溪村半月山温泉路口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陈志龙在长泰县枋洋高速路出口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胡军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龙、胡军、陈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长泰县公安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投案人员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证人连某1、林某1、林某2、卢某、林某3、连某2、邓某1、王某、林某4、黄某、兰某、林某5、杨某的证言、长泰县公安局关于电子游戏机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龙、胡军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电子游戏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陈章明知被告人陈志龙、胡军利用固定场所设置电子游戏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仍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志龙、胡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章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龙、陈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军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龙、胡军、陈章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接受罚金刑处罚,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于长泰县公安局的十四台单人机型电子游戏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黄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舒婷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