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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天银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天银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天银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市天银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0074.00元;二、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 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冉汉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