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丛日明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2执2930号移送执行部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合议庭。被执行人丛日明,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凤城市白旗镇莫家村8组247号。本院(2015)中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罚金30,000元人民币,我院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2执29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滕今桥审判员杨运涛代理审判员何晓鲁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