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谷建城、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建城,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谷建城,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张海,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人,现住。申请执行人谷建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本金37192元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谷建成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海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新宙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人民陪审员 汪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