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陆娟与武汉新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娟,武汉新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陆娟,女,汉族,1982年5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新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路23号。法定代表人蒋樱。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2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新未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2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书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