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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执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阳、付国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阳,付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阳,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付国军,男,汉族,1988年11月29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现租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杨阳与被执行人付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甘1102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阳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款7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国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付国军采取拘留措施后,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贵审判员 马利辉审判员 贠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继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