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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森冰、周桂生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森冰,周桂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365号原告:罗森冰,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周桂生,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41号。负责人:张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吕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森冰、周桂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罗森冰、周桂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森冰、周桂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森冰、周桂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罗森冰、周桂生负担。审判员 许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梦宇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