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4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汪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汪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317号申请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汪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关于吴某某申请执行汪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汪某某、田某某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我院查询,现该案被执行人汪某某、田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吴某某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