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国强与高力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强,高力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728号之一原告:贾国强,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夫堂,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力飞,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贾国强与高力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高力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鲁1791民初728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高力飞不服,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二审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鲁17民辖终82号民事调解书。原告贾国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国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依照双方协议约定,由贾国强负担。审判员 吴长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