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济南艺高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刘继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艺高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刘继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1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艺高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玉清路2668号。法定代表人:李乃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业,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强,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坤,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艺高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继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驳回刘继强的所有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刘继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刘继强一审中提交的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银行流水明细,大部分流水明细无法看出账户的户名名称,也没法体现艺高数控机械公司的账户,一审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为2007年12月份是错误的。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与刘继强于2013年5月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员工连续旷工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二十天以上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并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刘继强自2015年10月份开始旷工,且未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规定。此外因刘继强无故旷工,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己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刘继强已经签字认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与刘继强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刘继强在一审过程中提交了门诊病历等材料,但刘继强并没有在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办理任何的请假手续,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对刘继强的病情并不知情,刘继强也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实曾告知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并办理请假手续事宜。艺高数控机械公司提交的2016年3月15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足以证实因刘继强旷工,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与刘继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有效性,亦能推翻刘继强没有在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处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并没有认定,其判令艺高数控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虽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对医疗期限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仅仅是对于医疗期最长期限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不同的患病情况,不应套用上述规定适用同一标准,否则也违背了立法者立法的本意,劳动者主张的医疗期限应由劳动部门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予以证实。刘继强提供证据证实其于2015年9月28日经医院鉴定诊断为腰间盘突出需休假7天,但其提供的休假证明不具备连续性,医院第二次出具的休假证明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自第一次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到期后至第二次出具的休假证明期间相隔了2个月之久,说明刘继强病情并不严重且刘继强提交的休假证明累计才29天,一审法院直接适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认定医疗期为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3月14日长达五个多月的时间。此外,刘继强系2013年5月2日起在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工作,即使是依据《企业职工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期限也是错误的,并且刘继强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通过艺高数控机械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己证实双方系合法解除劳动,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不应支付任何的病假工资。刘继强辩称,1.刘继强不存在旷工行为,在解除合同之前刘继强一直在治疗、休息,刘继强在一审中提供的是诊断证明,不是假条。2.艺高数控机械公司请假没有严格的程序,在一审中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规章制度来证明请假需要什么程序,刘继强提供了电话录音,证明刘继强是不间断的电话请假。3.根据法律规定刘继强的医疗期最长为6个月,在医疗期内艺高数控机械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支付到劳动合同解除时止。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继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艺高数控机械公司支付刘继强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12335元;2.艺高数控机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965元;3.艺高数控机械公司支付因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的赔偿金2496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2日,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与刘继强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2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2日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与刘继强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3年5月之后,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为刘继强缴纳了社会保险。自2015年9月28日,刘继强先后在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山东省中医院进行治疗,主要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病历中载明需进行休息,刘继强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休息7天,2015年12月21日休息15天,2016年3月14日休息7天。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3月15日,刘继强未到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工作。2016年3月15日,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以刘继强无故旷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刘继强解除劳动合同。刘继强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予认可。刘继强主张自2007年12月起在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工作,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不予认可,但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并未提交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记录,艺高数控机械公司认可刘继强系通过公司招聘的方式进入到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工作的,但并未提交刘继强应聘的相关资料。刘继强的工资发放方式是当月发放上月工资,依据刘继强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表,刘继强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的工资分别为2574元、2674元、2241元、2897元、2946元、2785元、2498元、2802元、2996元、2742元、2965元、2742元,平均工资为2738.5元。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刘继强的工资发放明细,一审法院对艺高数控机械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刘继强向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0元;支付医疗期内工资11676元;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260元;支付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给刘继强造成的经济损失18226元;补缴2008年1月至2013年4月的社会保险。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济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188号裁决书,裁决对刘继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及支付医疗期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刘继强的其他仲裁请求。刘继强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时间问题,刘继强主张自2007年12月起在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工作,并提交了工资发放明细,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不予认可,但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并未提交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记录,亦并未提交刘继强应聘的相关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为2007年12月。刘继强与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本案中,刘继强与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为2007年12月,2016年3月15日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与刘继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继强的医疗期为6个月。刘继强自2015年9月28日生病,刘继强的医疗期未满,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决定与刘继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的规定,刘继强要求按照本人工资70%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应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3月14日按照刘继强原工资额2738.5元的70%的标准向刘继强发放病假工资。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刘继强在医疗期内,艺高数控机械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刘继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刘继强2007年12月到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处工作,2016年3月15日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刘继强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38.5元。故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应向刘继强支付经济补偿金23277.25元(2738.5元×8.5个月)。关于刘继强要求艺高数控机械公司支付因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的赔偿金问题,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在庭审中明确提出了该请求未经仲裁,人民法院应不予审理的抗辩,经审理查明,刘继强的该诉求确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且无《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因此,刘继强的该项诉求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继强经济补偿金23277.25元;二、由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继强病假工资(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3月14日按照刘继强原工资额2738.5元的70%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刘继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艺高数控机械公司提交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用以证明:2016年3月15日,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向刘继强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2008年1月1日,刘继强被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录用,2016年3月15因刘继强违纪,双方终止(解除)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所附说明中,第3项载明双方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责任。刘继强质证认为,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是违纪,根据刘继强在一审中提供的录音和诊断证明,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写违纪的原因是刘继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双方行为属于通谋虚伪表示,隐藏的行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本院认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于2016年3月15日已经形成并为艺高数控机械公司掌握,证明书中载明刘继强于2008年1月1日被艺高数控机械公司录用,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一审期间不提供该证明书,二审期间提供本院不予采纳。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艺高数控机械公司与刘继强之间的劳动争议。刘继强在医疗期内,艺高数控机械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支持刘继强所提发放病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刘继强要求艺高数控机械公司支付因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的赔偿金问题,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又判决驳回刘继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二、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济南艺高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海涛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