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焦利飞抢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刑终301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利飞,男,1994年8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4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任弘斌。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焦利飞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晋0105刑初5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焦利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小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焦利飞及辩护人任弘斌到庭参加��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月6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焦利飞乘坐被害人吴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到刘家堡乡东里解村村东一条无名路口(焦利飞家门口往南约50米的十字路口),焦利飞将出租车钥匙拔走,持刀威胁并殴打武晓雄(致右下唇点状裂伤,右食指、右中指划伤,经依法鉴定,武晓雄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并抢走武晓雄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00元整,后又将出租车内GPS定位系统装置毁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6日,被告人焦利飞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刘家堡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2、被害人武晓雄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4月6日凌晨4时许,我开着出租车从小店昌盛街右拐到真武路,看到路边一个年轻男子打车,我就停车拉他上了车。上车后发现该男子一身���味,他说他去刘家堡,然后我就开车拉着他去刘家堡。到了刘家堡村口我问他往哪里走,他说随便拐,然后我就开车进了刘家堡村,在村里问他家在哪里,他一会说左拐,一会说右拐,最后到了刘家堡出村的路上。我又问他去哪里,他说要回小店加油,我当时感觉这个人可能是喝酒喝多或者吸毒人员,我就把他拉到了刘家堡派出所报了警,经过派出所民警的搜查和身份核实查证,这个男子是刘家堡乡东里解村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然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我问他拿了车钱,开车拉上他往东里解村走。到了东里解村,他让我开到一个死胡同,然后他就把我车钥匙拔了,然后拿出一把折叠刀,左胳膊直接过来绕住我的脖子,右手拿着刀架在我脖子,他问我有没有看见他把刀放在车上,我说没有,他就让我下车,我下了车,他拿上车钥匙,然后过来右手拿着刀绕过��脖子架着我在村里转,转的过程中他说我敢拉他去派出所要闹我了,还敢收他的钱,转了半天他就说回车里把钱拿给他,他就架着我回到车里拿上我跑车赚下的钱,然后又拿刀架着我在村里绕,绕了一会儿他说他给了我一张一百元的钱怎么没见,我说掉在车里了,他说回车里拿,然后又回去车里把我放脚下的两百块拿给了他,给了他后他又用刀架着我在村里绕,边绕边说要挑我的手筋和脚筋,说是我要去敢派出所就灭我全家。因为之前我在路上提醒过他别太过分,车里有GPS定位了,他就问我能不能把GPS定位消除了,我当时告诉他能了,然后又回到车里,我告诉他必须用车钥匙发动车才能消除,他就把车钥匙给了我,我就拿车钥匙鼓捣我的车准备发动,我就糊弄了两下GPS,他直接就把GPS拽了起来,但是GPS还连着电线,他就让我拿钳子去把线剪断,我就用钳子把线剪断了。他这时在车下手里拿的GPS,我这时就发动着车关上车门就跑,跑了我就赶紧报警了。3、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焦利飞二姨夫。其在得知焦利飞抢了出租车司机后,在焦利飞睡觉的家里的枕头下找到600元现金,在床头柜里找到折叠刀一把,并交给了派出所。4、辨认笔录证实,武晓雄辨认出焦利飞就是2016年4月6日在刘家堡乡东里解村用刀抢劫其钱财的男子。5、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杨某处扣押现金600元人民币及黄色折叠刀一把,并将现金600元人民币发还武晓雄的事实。6、指认照片证实,焦利飞对涉案赃款、作案工具、案发地点进行了指认。7、照片证实了涉案财物、作案工具、抢劫现场、武晓雄所开出租车的特征。8、照片证实武晓雄所开出租车车内GPS定位被损坏、武晓雄外套被划破及轻微受伤的情况。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武晓雄外伤致右下唇点状裂伤,右食指、右中指划伤,损伤不构成轻微伤。10、刘家堡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6日凌晨6时左右,武晓雄曾到该所报警,在民警了解情况后,协商双方,由焦利飞支付武晓雄100元乘车费后,双方离开派出所的事实。11、被告人焦利飞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6日凌晨5点多,我一个人在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和昌盛街交叉口,打了一辆出租车,我告出租车司机我要去东里解村,然后我就在车上睡着了,等我睡醒的时候我已经到了刘家堡派出所了。到了刘家堡派出所后,我在刘家堡派出所当着民警的面,把打车钱80元给了出租车司机,然后出租车司机才继续将我拉回我们村。到了我们村口,出租车在过了门楼第一个十字路口左���,然后右拐后,到了离我家大约几十米的地方(就在我家那条巷子的十字路口),然后我就让他把车停住,我就问他,你因为啥把老子拉到派出所?那个出租车司机说害怕你不给钱。然后我就和他开始吵架,之后那个出租车司机就拿上他车里的改锥和我吵架,我就拿出我随身携带的一把黄颜色的折叠水果刀。我左手将他的上衣领口拽住,右手拿的我的那把刀子,继续问他:”因为啥把老子送到派出所?小心老子弄死你。”后来那个出租车司机说:”我今天的钱不要了,都给了你吧,就当今天什么事也没有发生过。”我和他拉扯过程中,出租车司机给了我500-600元钱。我问他:”你报警不?”那个出租车司机说:”不报警。”我问他车上有监控没有,他就自己拿钳子将GPS的线剪断,把GPS给了我,下车后我就将GPS扔了,GPS是一个长方形的显示器,什么牌子不知道。然后那个出租车司机就开车走了,我就步行回家,回家后我把抢来的钱放在我睡觉的枕头底下,把刀子放到电脑柜里,然后我就开始玩电脑,玩完电脑就去睡觉了,还没有睡醒就被带回派出所了。1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了被告人焦利飞的身份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焦利飞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共计600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焦利飞家属主动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焦利飞所称600元钱是武晓雄给付的补偿款,GPS的情况不知道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焦利飞在侦查期间的稳定供述及书写的亲笔供词与被害人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证实被告人焦利飞持刀威胁被害人并抢劫钱款的事实,故上述辩解及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焦利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焦利飞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及补充上诉理由:1、其是因出租车司机武晓雄无故将其拉到派出所被询问,受到不公平待遇,后武晓雄在没有将其送回家的情况下,其与武晓雄因100元打车费发生争执,武晓雄给了我600元;2、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抢劫,表示认罪服法;3、其已通过律师让我的家人代表我对受害人表示了道歉,并赔偿了受害人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焦利飞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害人武晓雄现金人民币600元的事实正确,并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期间,本案被害人武晓雄给本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对焦利飞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请求法庭对焦利飞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武晓雄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一份,主要内容:考虑到焦利飞家人多次道歉和其父母年事已高需要儿女照顾、焦利飞上有老下有小的情况,其对焦利飞犯罪造成本人伤害的行为给予谅解,请求法庭对焦利飞从轻处罚。2、武晓雄的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7月19日,本院收到上诉人焦利飞辩护人提供的署名武晓雄的刑事谅解书后,依法对被害人武晓雄进行核实,经询问武晓雄,刑事谅解书是其签字确认的,内容是真实的。并表示真心对焦利飞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焦利飞家已给其赔偿了5000元,其中包括GPS及停运损失费。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焦利飞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人民币6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焦利飞诉称其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抢劫,表示认罪服法,并通过家人向受害人进行了道歉,赔偿了受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本案二审开庭中,上诉人焦利飞对原判认定其抢劫的事实、定性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同时,出庭检察员对被害人武晓雄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及武晓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据此,可确认上诉人焦利飞的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诉人焦利飞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考虑到上诉人焦利飞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其在二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刑初572号刑事判决中的定性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利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国华审判员 裴宪武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琼 来源: